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原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確認經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事件所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宗成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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