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泉州達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達峰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麗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陳報其是否為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並檢送由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及委任狀。
三、被告徐麗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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