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玟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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