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玟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玟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