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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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TRIANDIWIJAYA(中文名查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IANDIWIJAYA(中文名查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RIANDIWIJAYA(中文名查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93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