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訴人 蕭華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蕭茂德 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8萬6,6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4,759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起訴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524元,惟僅繳納7萬7,428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尚短繳12萬0,096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7萬4,855元(15萬4,759元+12萬0,096元)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高瑞聰

法官王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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