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1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140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