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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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乙○○被告戊○○
己○○
之1丙○○
號法定代理人丁○○
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