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7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17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