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0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德輝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被告知證件」更正為「被告之證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德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國民身分證並未遺失,而係持以向他人供作還款擔保,竟以遺失為由向戶政機關申請補發,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599號被告陳德輝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原名 蔡德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德輝明知其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換發取得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已因向 蔡建興 (歿於101年1月7日)借款,而於100年6月7日交予蔡建興收執,並無遺失之情。竟仍於100年6月20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向承辦補發國民身分證業務之公務員謊稱上開國民身份證遺失,並申請補發,使承辦公務員將此項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具有準公文書性質之國民身分證掛失系統上,並據以補發國民身分證予當時尚未從母姓改名之陳德輝,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二、案經蔡建興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德輝對於明知因向蔡建興借款,而將國民身份證正本交予蔡建興,仍於上揭時地以遺失上開國民身份證為由向戶政機關承辦人員申請補發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蔡建興之陳述相符,復有保管同意書、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單、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暨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受理補領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國民身分證掛失系統掛失紀錄新增結果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明確,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至告發意旨指100年5月19日補發之國民身分證,亦是以不實之理由申請補發而得乙節,因被告係與100年6月7日始將證件交告發人保管,則100年5月19日時被告知證件既尚未交付予告發人保管,被告 何來 明知證件在告訴人處之不實原因,告訴意旨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檢察官劉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