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楊奕樹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被告 徐碧鴻 被告 鴻撫宮 法定代理人 劉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