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宬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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