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徐振洋 被告 彭塏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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