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春霖
陳威列 陳 張碧紗 陳建成 陳藝文 陳美婉 被告 陳譽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4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譽仁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陳春霖、陳威列、 陳張碧紗 、陳建成、陳藝文、陳美婉等人均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涉及多筆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