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218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麗真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附表二編號1、2之數量均更正為2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麗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許可,即任意輸入扣案之藥品,損及我國主管機關對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而本案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另諭知被告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一所示非法輸入之禁藥,目前扣押於本院贓物庫保管,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上開禁藥業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沒入銷燬,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開扣案物既尚未經行政機關處以沒入銷燬之處分,且性質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部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共4瓶,均係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向被告購得,已非屬被告所有(其中2瓶已因檢驗用罄),又現行法令僅規定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須依藥品列管,並未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是扣案電子菸液非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宜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或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電子菸油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1萬元,有被告民國108年7月2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2218號卷第24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意旨,犯罪所得之金錢若為新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數量(瓶)│鑑定結果│├──┼─────────────────┼─────┼──────┤│1│VOODOOVAPETMRevenge(SALT)3.5%│7│Nicotine陽│││││性│├──┼─────────────────┼─────┼──────┤│2│BLVKUNICORNNICOTINESALT(APPLE)│13│同上│││35MG│││├──┼─────────────────┼─────┼──────┤│3│Quintion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1│同上│││」│││├──┼─────────────────┼─────┼──────┤│4│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35MG│5│同上│├──┼─────────────────┼─────┼──────┤│5│RELX悦刻-霧化烟彈3%│1967│同上│├──┼─────────────────┼─────┼──────┤│6│ALTERNATIVESMOKINGFNLF.n.│30│同上│││LaBs(ICEGRAPE)50MG/G││││││││├──┼─────────────────┼─────┼──────┤│7│FAMILyTEA茶族烏龍茶OOLONGTEA│33│同上│││35mg││││││││├──┼─────────────────┼─────┼──────┤│8│HotHeadPREMIUME-JUICE38MG│36│同上│├──┼─────────────────┼─────┼──────┤│9│USALTNATURAL(MilkStrawberry)30mg│31│同上│││、50mg││││││││├──┼─────────────────┼─────┼──────┤│10│DR.EROST50MG│6│同上│├──┼─────────────────┼─────┼──────┤│11│GuavaFRIESH│10│同上│├──┼─────────────────┼─────┼──────┤│12│SMOOTHIEJUICE(THALTEA)25MG│6│同上│├──┼─────────────────┼─────┼──────┤│13│TRIPLEMINT35MG│10│同上│├──┼─────────────────┼─────┼──────┤│14│HALA 霞龍 電子烟烟油│31│同上│├──┼─────────────────┼─────┼──────┤│15│DRSALTSERVMOJITO35MG│19│同上│├──┼─────────────────┼─────┼──────┤│16│BLVKUNICORNLYCHEE35MG│18│同上│├──┼─────────────────┼─────┼──────┤│17│BLVKUNICORNSTRAWBERRY35MG│5│同上│├──┼─────────────────┼─────┼──────┤│18│BLVKUNICORNHONEYDEW35MG│5│同上│├──┼─────────────────┼─────┼──────┤│19│BLVKUNICORNGRAPE35MG│8│同上│├──┼─────────────────┼─────┼──────┤│20│BLVKUNICORNTAVACCOCUBANCIGAR│11│同上│││35MG││││││││├──┼─────────────────┼─────┼──────┤│21│FRUITLOOPSALT│68│同上│├──┼─────────────────┼─────┼──────┤│22│RedteaRTVAPESALTGOODe-liquids(│10│同上│││Baileys)38mg││││││││├──┼─────────────────┼─────┼──────┤│23│藍帽MILKMAN35MG│23│同上│└──┴─────────────────┴─────┴──────┘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數量(瓶)│同上│├──┼─────────────────┼────┼──────┤│1│VOODOOVAPETMRevenge(SALT)3.5%│2│Nicotine陽│││││性││││││├──┼─────────────────┼────┼──────┤│2│BLVKUNICORNNICOTINESALT(APPLE)│2│同上│││35MG││││││││└──┴─────────────────┴────┴──────┘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2218號被告林麗真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居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麗真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液,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不得隨意輸入,如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即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不得販賣,仍基於輸入、販賣上揭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3月11日止,接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居處內,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向大陸地區之年籍不詳、帳號「NiuB_Vape」之賣家,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00元至600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購入附表一、二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再由該賣家委請不知情之國際快遞公司,將電子菸液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地區後交予林麗真收受,隨後林麗真自107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3月11日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居處內,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使用其申設之「vape_cat」帳號刊登「【蒸氣喵】正品馬來西亞小綠人鹽小煙非RELXnrxmyle阿克索zeromyle」、「【蒸氣喵】美國原裝B1vk獨角獸鹽非MYLEMTNRXC601ZERO阿克索」、「【蒸氣喵】香芬用香精MIT冬瓜檸檬芒果草莓堅果花生30ML非小綠人888333丁鹽」等販賣訊息,以每瓶售價400元至600元價格,將電子菸液販售給不特定顧客,以此方式在上揭期間內,非法輸入、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嗣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8年1月3日下標購買而取得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並送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並於108年7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前揭居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電子菸液、SAMSUNG牌行動電話1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部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麗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1、被告販賣含有尼古丁之│││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產品之事實│││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2、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均│││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扣押物│含有Nicotine成分之事│││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實│││局藥物化妝品檢查抽驗紀錄││││表暨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2月││││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109年4月9日FDA研││││字第1080022048號、109年││││7月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9年4月24日││││保三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之檢驗報告書││││、109年7月20日保三壹警││││偵字第1090006919號函及其││││所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份││├──┼────────────┼────────────┤│3│露天拍賣網頁擷圖、露天拍│1、被告透過蝦皮拍賣網站│││賣網站申登者、登入及交易│購入附表一、二所示電│││資料、蝦皮拍賣網頁擷圖、│子菸液之事實│││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2、被告利用露天拍賣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販售電子菸液之事實│││、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3646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基本資料及對應實體金││││融帳戶資料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
條第1項販賣禁藥等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輸入、販賣前揭禁藥,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輸入禁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其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雖其實施之行為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其行為或有部分合致,且其犯罪目的單一,請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查扣案附表一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共2353瓶、SAMSUNG牌行動電話1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而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雖亦檢出尼古丁成分,惟已非被告所有,亦毋庸宣告沒收。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自107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3月11日止已獲利1萬元等語,堪認被告因而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檢察官林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詩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數量(瓶│鑑定結果││││)│││││││├──┼─────────────────┼────┼──────┤│1│VOODOOVAPETMRevenge(SALT)3.5%│7│Nicotine陽│││││性││││││├──┼─────────────────┼────┼──────┤│2│BLVKUNICORNNICOTINESALT(APPLE)│13│同上│││35MG││││││││├──┼─────────────────┼────┼──────┤│3│Quintion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1│同上│││」││││││││├──┼─────────────────┼────┼──────┤│4│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35MG│5│同上│├──┼─────────────────┼────┼──────┤│5│RELX悦刻-霧化烟彈3%│1967│同上│├──┼─────────────────┼────┼──────┤│6│ALTERNATIVESMOKINGFNLF.n.│30│同上│││LaBs(ICEGRAPE)50MG/G││││││││├──┼─────────────────┼────┼──────┤│7│FAMILyTEA茶族烏龍茶OOLONGTEA│33│同上│││35mg││││││││├──┼─────────────────┼────┼──────┤│8│HotHeadPREMIUME-JUICE38MG│36│同上│├──┼─────────────────┼────┼──────┤│9│USALTNATURAL(MilkStrawberry)30mg│31│同上│││、50mg││││││││├──┼─────────────────┼────┼──────┤│10│DR.EROST50MG│6│同上│├──┼─────────────────┼────┼──────┤│11│GuavaFRIESH│10│同上│├──┼─────────────────┼────┼──────┤│12│SMOOTHIEJUICE(THALTEA)25MG│6│同上│├──┼─────────────────┼────┼──────┤│13│TRIPLEMINT35MG│10│同上│├──┼─────────────────┼────┼──────┤│14│HALA霞龍電子烟烟油│31│同上│├──┼─────────────────┼────┼──────┤│15│DRSALTSERVMOJITO35MG│19│同上│├──┼─────────────────┼────┼──────┤│16│BLVKUNICORNLYCHEE35MG│18│同上│├──┼─────────────────┼────┼──────┤│17│BLVKUNICORNSTRAWBERRY35MG│5│同上│├──┼─────────────────┼────┼──────┤│18│BLVKUNICORNHONEYDEW35MG│5│同上│├──┼─────────────────┼────┼──────┤│19│BLVKUNICORNGRAPE35MG│8│同上│├──┼─────────────────┼────┼──────┤│20│BLVKUNICORNTAVACCOCUBANCIGAR│11│同上│││35MG││││││││├──┼─────────────────┼────┼──────┤│21│FRUITLOOPSALT│68│同上│├──┼─────────────────┼────┼──────┤│22│RedteaRTVAPESALTGOODe-liquids(│10│同上│││Baileys)38mg││││││││├──┼─────────────────┼────┼──────┤│23│藍帽MILKMAN35MG│23│同上│└──┴─────────────────┴────┴──────┘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數量(瓶)│同上│├──┼─────────────────┼────┼──────┤│1│VOODOOVAPETMRevenge(SALT)3.5%│1│Nicotine陽│││││性││││││├──┼─────────────────┼────┼──────┤│2│BLVKUNICORNNICOTINESALT(APPLE)│1│同上│││35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