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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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1號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