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丙○○原告柯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二項訴訟標的,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166萬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17,533=18,5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