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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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5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