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立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立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非可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願與告訴人洽談和解,惟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成立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及所竊財物價值暨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及數量1PS4直到黎明遊戲光碟1片2PS4MotoGP二手遊戲光碟1片3PS5東京鬼線二手遊戲光碟1片4PS5異鄉人二手遊戲光碟1片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091號被告陳立展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00號居苗栗縣○○鎮○○○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立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0日17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0樓00室普雷伊西門概念店內,徒手竊取架上PS4直到黎明遊戲光碟1片、PS4MotoGP二手遊戲光碟1片、PS5東京鬼線二手遊戲光碟1片、PS5異鄉人二手遊戲光碟1片(總價值新臺幣5000元),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店長 謝青池 發現光碟遭竊而報警,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謝青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立展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謝青池於警詢時之指訴,(三)現場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檢察官黃珮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裕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