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債權人 蔡順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蔡茂春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業經103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此部分無權利保護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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