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柒拾玖元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0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
整(額度動用),利息依第一條甲三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本金20,119元,及自95年7
月12日起算之利息,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柒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查債務人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0月起,分120期,利率1
0.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㈣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本行之協商債權為:信用貸
款19,560元(占總債權100%),總債權金額為19,560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本金17,79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㈤債務人於協商毀諾後復依消債條例聲請前置調解,約定自1
06年4月10日起,分18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㈥然債務人僅履約39期,餘欠本金13,932元,依協議書第四
條約定,回復原契約條件,所有優惠條件取消,即計有簽約時已計未收之利息30,879元,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㈦聲請人已奉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90288233號函核准
,由原名稱「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㈧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債務協商協議書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7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32元陳惠蓮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32元陳惠蓮自民國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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