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與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七商銀)合併,第七商銀為存續銀行,而第七商銀亦於民國96年1月1日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第七商銀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依法由存續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合先敘明。緣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⑴87年2月13日、⑵87年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執行抵押權之訴訟等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⑴19,200,000元、⑵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 萬雪蓮 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9,890,000元、⑵5,52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⑴97年12月21日、⑵97年11月14日,總計積欠15,035,781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各2份、貸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6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3字第243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11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南門│三│199│建│││184│2分之1││├──┼───┼────┼────┼────┼─────┼─┼──┼──┼──────┼──────┼───────┤│2│新竹市││三姓││199-1│建│││7│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30│新竹市林│新竹市南│住商用,│一層:│二層:│三層:││││165.24│││││││││森路116│門段三小│加強磚造│55.08│55.08│55.08│││││││││││││號│段199地│,3層│││││││││││││││││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