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昊立選任辯護人廖于清律師被告吳臻姿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昊立選任辯護人廖于清律師被告吳臻姿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