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王冠博 被上訴人 闕章耿
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爰依法提起上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揆諸前揭規定,就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所為100年度小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自屬不得上訴或抗告。上訴人於100年10月12日就該民事裁定提起本件上訴,即屬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定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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