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宜伶
法官張永輝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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