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1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8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債務人全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而甲○○復為債權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106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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