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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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4號原告 賴美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秋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3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8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育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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