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