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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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02號原告 張婉容 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02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欄所載「 張婉君 」,應更正為「張婉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