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1號債權人 張簡 邦玉債務人 張簡高山 債務人張簡 陳玲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簡高山、張簡陳玲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2年5月20日之依據。
二、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三、釋明債務人張簡高山、張簡陳玲姬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四、債務人張簡高山、張簡陳玲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