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68號聲請人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利 代理人 張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4日、105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2月27日│110,250元│ZD0000000│3個月│││份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002│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2月27日│20,480元│ZD0000000│3個月│││份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003│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3月27日│110,250元│ZD0000000│3個月│││份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004│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3月27日│20,480元│ZD0000000│3個月│││份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005│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4月27日│110,250元│ZD0000000│4個月│││份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006│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4月27日│20,480元│ZD0000000│4個月│││份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