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60號原告 連詠軒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慶良 (EDDYMENG)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胥博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至因財產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之金額,依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徵之;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分別為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在被告公司以帳號「00000000」擁有之遊戲角色「四紅葉四-尖石」於民國104年12月間遭被告稱其使用非法作弊程式及將帳號出借予他人為由違約註銷,爰起訴請求回復其帳號及上開遊戲角色等情。經查,被告公司所製作之線上遊戲「魔獸世界」,得由遊戲玩家創設遊戲角色,遊戲角色有各種級數,且得擁有各式遊戲虛擬世界寶物及道具,其中遊戲角色之級數得向被告公司付費新臺幣1,800元直升為100級,此經被告公司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68頁);另遊戲角色要擁有遊戲虛擬世界寶物及道具,除經由挑戰遊戲關卡獲得外,尚得在現實世界中與其他玩家交易而取得,此有8591寶物交易網魔獸世界寶物出售網頁列印資料存卷可徵(見本院卷第52頁)。原告訴請回復其所有帳號及遊戲角色「四紅葉四-尖石」,所求判決保護之利益應認係回復前開具有財產價值之帳號及角色,此項利益具有財產價值,堪認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然被告公司禁止交易遊戲帳號及角色所持有之寶物及道具,且各寶物及道具於拍賣網站公開出售時,往往隨交易時間該寶物或道具釋出多寡、買賣雙方過往交易記錄等有所不同,是以原告之帳號及遊戲角色客觀上價值若干實無從確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即應依首揭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計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後,尚欠14,335元(計算式:17,335元-3,000元=14,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