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39號聲請人 李宜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永鑫旗幟廣告社│玉山商業銀行│103年3月30日│33,400元│BA0000000│││ 曹順淵 │城中分行││││├──┼───────┼──────┼──────┼─────────┼─────┤│002│永鑫旗幟廣告社│玉山商業銀行│103年4月30日│6,200元│BA0000000│││曹順淵│城中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