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8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民國97年6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義裁字第裁76-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住所係在臺南縣新營市○○街○號5樓之1,此有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狀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又受處分人涉嫌違規之行為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非屬本院管轄,是本件受處分人涉嫌違規行為地及住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另本件處分依受處分人住所之土地管轄標準,應由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為法定管轄機關,此經本院上網查閱機關網站確認明確,原處分於此已有未洽,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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