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60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雲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古坑鄉樟湖村石橋31號,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