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柏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顯係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附表: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更正後內容│├─────────────────┼─────────────────┤│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