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府社會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加計非財產權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肆萬叁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