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96年8月22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同年9月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其以電話向本院書記官表示會具狀撤回其訴,不生任何效力,本院仍應依法裁定;又,本裁定乃無既判力之裁定,不影響原告依法再行起訴之訴權,均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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