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841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何仁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841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