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原告戊○○原告己○○
0號原告子○○
0號原告庚○○
78巷原告辛○○原告丁○○原告癸○○
67巷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鍾双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壬○○」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鍾双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