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0號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陳冠霖
趙逸瑋 被告 李珈豪
陳文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24號、第1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欣宓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