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 童威傑 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依聲請人所提供之萬里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可知於105年6月28日、106年7月18日、107年9月28日當日均有3筆2,500元(共7,500元)之補助款入帳,該筆是何款項?又其發放時間及依據為何?以及聲請人或受撫養人是否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三、說明聲請人現居房屋之土地係何人所有,及每年繳納1萬3,000元租金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四、聲請人稱每月月薪僅約3萬餘元,係因超時加班努力工作始有1萬餘元津貼收入以維持一家四口生活必要支出,惟恐長期以往身體無法負荷等語,就此聲請人應說明:
(1)現從事之工作型態與內容為何?
(2)聲請人每月加班時數有無上限限制?
(3)聲請人是否有何慢性疾病而無法長時間工作?並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
(4)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聲請人所預估每月加班時數及收入約為多少?
五、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6)×10×43=3,01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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