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準強盜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與友人合開成衣廠,伊自檢察官偵查起,業經
羈押近二個月,無法處理公司營運事宜,致公司面臨倒閉危機,且家中父母年邁,並有妻、子需撫養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