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郭寶蓮 律師被告益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000元(計算式:第1項部分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880,000;第2項標的金額為1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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