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93號原告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慧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叁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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