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鳳 被告 陳嘉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