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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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0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055號聲請人 郭國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1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彭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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