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告偕 美麗 以上原告與被告 偕美惠 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原告訴之聲明欲確認之債權不存在係指本票債權不存在或本票之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或者兩者皆有?因涉及管管轄法院認定之問題,請於七日內儘速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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