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黃文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潤山 等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求為:被告應將坐落花
  蓮縣○○鄉○○段000○地○○○○號C所示(面積17.09平
  方公尺)、同段831之5土地如附圖編號C所示(面積23.97平
  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62元(計算式:814
  土地部分,11,800元/平方公尺*17.09平方公尺=201,662元
  。831之5土地部分,680元/平方公尺*23.97平方公尺=16,3
  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4
  份(含檢附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