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戊○○
甲○○送達代收人丁○○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