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3年10月8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15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籍謄本可證,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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